为进步加强财务管理, 规范内部控制,依法做好会计核算等工作。根据《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会计法》、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以及中央、省、市出台的相关财经管理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股室,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参照执行。
第二条局机关财务管理实行“预算管控、分类审批、分级把关、使用监督”的原则。财政收支活动按政策法规和制度规范有计划的实施,在具体执行中,遵循以下要求: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降低成本,注重效益。
第三条经费支出遵循“无预算不支出”原则, 事前由分管领 导审批,事后报账由分管财务领导审定。部门预(决)算、 大额资金支出、重大经济活动、重大项目安排及执行过程中重大调整事项,须经党组会或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并按规定报纪检部门备案。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四条局机关各股室预算单位,要根据本单位(股室)的年度工作计划、收支增减因素及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坚持零基预算、全面统筹;坚持过紧日子。压缩一 般; 坚持绩效优先,保障重点;坚持依法管理、加强收支监管。预算编制要做到“方法科学、依据充分、内容详实、资料完备、测算精准、上报及时”。
第五条按照预算管理权限,二级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定期将预算执行情况向市局报告。
第六条在年度预算执行中, 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报请市局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县(市、区)收到上级下达的需二次分配的专项资金,各生态环境分局在收到资金通知一个月内,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经当地政府同意后,上报市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市本级收到上级下达的需二次分配的专项资金,在收到资金通知一个月内,由相关科室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经财务审核平衡,征求市财政及相关部门意见,报市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执行.需向省备案的,统一由市局商市财政部门后,联合行文上报。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八条收入是指本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按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非税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九条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收入核算, 统一管理,确保账面数者、预决算等全面真实、准确反映收入情况严禁通过往来科目友算收支,隐匿收入等违规行为。
第十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非税收入必须做到收缴分所、打教分商,及时,足额上缴固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截留、挪用、坐支非税收入。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数专用,严格分请专项经费与日常公用经费的支出界限,实行专项核算,不得相互挤占挪用。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各项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财经法规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报销各项费用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每笔报费用报销程序中,必须有事前审批人、经手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财务支出单据要真实、合法、准确、规范。
第十三条依据咸宁市市直预算单位公务卡和现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所有公务支出原则上实行公务卡结算。对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公务支出,必须使用公务卡进行 结算(办公费、差旅费、 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邮电费、水费、电费、咨询费、租赁费、维修费等).
第十四条支出主要项目及审 批程序基本支出是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一)人员支出根据组织、人社部门核定的工资、奖金、津补贴标准,严格按发放范围和金额执行,不得违规滥发津补贴。社会保险及职业年金,公积金等费用按相关政策执行。福利费、工会经费拨付、支出管理按工会有关规定执行。 于. 工会经费实行专账管理。(二)用于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和业务活动的公用文出,按照年初预算,严格执行事前审批制度。经办部门填报费用审批单,由分管经办部门的局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1万元以上的日常公用支出必须经局集体会议研究决定.
1.会议费、培训费依据《咸宁市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咸宁市市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报销会议费、培训费须提供会议(培训)审批表、会议通知、会议(培训)签到表和结算清单等附件。
2.差旅费依据《咸宁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关于相关财政财务管理办法中若干具体执行问题的解答》等相关规定执行。报销差旅费时应当提供差旅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乘坐出租小汽车的支出不得报销)、差旅费补助领款单、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3.公务接待费依据《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咸宁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报销接待费用,实行“一事一结”,公务接待须有接待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消费清单、发票和公务卡结算凭据。
4.评审费依据《湖北省级党政机关评审费管理暂行办法》《成宁市级党政机关评审费管理智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报销专家授课、评审等劳务报酬,应注明支付报酬的文件依据及标准,教销附件应提供授课人,评审人姓名,技术职称,以及活动项目名称、时间、地点、内容和代扣代教完税凭证等相关资料。
5.加班(值班)误餐补助依据《关于市级党政机关加班(值班)误餐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报销加班(值班)误餐补助,应附加班(值班)误餐报销审批单,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
6.党建活动支出依据《湖北省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 经费管理办法》《咸宁市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 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报销活动费用时附党建活动方案,相关费用在规定标准内,经事前审批后据实报销。
7.其他费用支出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支出票据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
(1)报销办公用品、电脑耗材等费用,须提供盖有收款单位印章的明细清单等附件。
(2)报铺车辆维修费用,须提供维修申请单、结算清单等附件;报销宣传费、广告费、印刷费等,霄提供项目合同及明细清单等附件。
(3)报销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维修、装修工程费用,需提供合同、协议和明细结算单、工程决算清单等附件。
(4)报销费运力资费、临时聘请人员的劳务费,霄提供审批、决议、决定等附件。
(5)其他费用事项,均需要提供与报销内容相关的审批、执行、验收等附件.
(三)项目支出是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发展目标面发生的支出。项目支出实行“专教专用,单项核算”.项目资金计划批复下达后,各二级单位按照年度预算及工作实际,做好项目规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实施项目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四)专项转移支付的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违规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或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付到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切实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第五章往来款项管理
第十五条往来款项是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应收、应付款项及预收、预付款项以及借款等,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对由县市区安排的支出,各生态环境分局应将相关支出审批资料报市财政局后,通过市财政局往来资金专户办理。
第十六条财务对往来款项要及时核对和清理, 不得长期挂账。
第十七条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 要查明原因, 查清责任,经局党组会审议,履行规定程序和手续后,作相应账务处理。
第六章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局财务部门要加强对二级预算单位的财务指导与监督。
第十九案各二级预算单位要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审计制度,财务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严格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
第二十案各股室应自觉接受市级财政、审计部门和县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