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城县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目录清单 | ||||||||
| 编号 | 收费部门 | 项目次级 | 项目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项目批准依据 | 标准批准依据 | 备注 |
| 一 | 教育 | |||||||
| 中央 | 1 |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 | 市级示范幼儿园220元/月•生;一级幼儿园城区200元/月•生,乡镇160元/月•生;二级幼儿园城区180元/月•生,乡镇150元月•生;三级幼儿园城区160元/月•生,乡镇130元/月•生。 | 发改价格[2011]3207号 | 鄂价法规[2018]46号 鄂价费[2017]74号 咸价费规[2014]34号 咸价费规[2012]23号 | |||
| 2 | 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 | 教财[1996]101号 教财[2003]4号 | 鄂价费规[2013]110号 | |||||
| 普通高中学费 | 省级示范(重点)高中和市级示范(重点)高中为900元/生.学期,一般普通高中630元/生.学期 | 鄂价费[2015]170号 教财[2003]4号 | 鄂价费[2015]170号 咸价费〔2015〕57号 | |||||
| 住宿费 | 260元/期•生 | 教财[1996]101号 | 鄂价法规[2018]46号 隽价费规〔2014〕14号 | |||||
| 3 | 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 | 教财[1996]101号 教财[2003]4号 财综[2003]4号 | 鄂政办发[2000]128号 鄂价费字[1999]229号 鄂价费[1999]174号 | |||||
| 学 费 | 一般专业2400元/生.年, 重点专业3120元/生.年,艺术专业学费(见文件) | 同上 | 鄂价费[2017]1号 | |||||
| 住宿费 | 400元/生.年 | 同上 | 鄂价法规[2018]46号 鄂价费[2017]1号 | 住宿费中含每生每月用水3吨,用电8度,超额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居民生活用水用电价格向学生收取,对增装空调的学生住宿,增加的住宿费标准60元/生.学年。 | ||||
| 4 | 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 | 见文件 | 价费字[1992]367号 | 鄂价费[2006]183号 鄂价费[2016]139号 | ||||
| 二 | 公安 | |||||||
| 中央 | 5 | 证照费 | 财政部公告 | 发改价格[2004]2230号,鄂价费[2004]257号 | ||||
| (1) | 外国人证件费 | [1992]价费字240号 公通字[2000]99号 | 【1992】价费字198号 | |||||
| ① | 居留许可 | 财综[2004]60号 发改价格[2004]2230 号 | 发改价格[2004]2230号,鄂价费[2004]257号 | |||||
| 有效期不满一年 | 400元/人 | 同上 | 同上 | |||||
| 有效期1年(含1年)至3年以内 | 800元/人 | 同上 | 同上 | |||||
| 有效期3年(含3年)至5年 (含5年) | 1000元/人 | 同上 | 同上 | |||||
| 增加偕行人 | 每增加1人按上述相应 标准收费 | 同上 | 同上 | |||||
| 减少偕行人 | 200元/人 | 同上 | 同上 | |||||
| 居留许可变更 | 200元/次 | 同上 | 同上 | |||||
| ② | 永久居留申请 | 1500元/人 | 财综[2004]32号 发改价格[2004]1267号 | 发改价格[2004]1267号 鄂价费[2004]197号 | ||||
| ③ | 永久居留证 | 财综[2004]32号 发改价格[2004]1267号 | 发改价格[2004]1267号 鄂价费[2004]197号 | |||||
| 永久居留证 | 300元/证 | 同上 | 同上 | |||||
| 有效期满,内容变更、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 300元/证 | 同上 | 同上 | |||||
| 丢失补领、损坏换领 | 600元/证 | 同上 | 同上 | |||||
| ④ | 出入境证 | 100元/人 | 公通字[1996]89号 | 公通字[1996]89号 | ||||
| ⑤ | 旅行证 | 公通字[1996]89号 | 公通字[1996]89号 | |||||
| 外国人旅行证 | 50元/人 | 同上 | 同上 | |||||
| 外国人旅行证延期 | 100元/人 | 同上 | 同上 | |||||
| (2) | 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 价费字[1993]164号 [1992]价费字240号 公通字[2000]99号 | 发改价格[2013]162号 发改价格{2004}2230号 鄂价费[2004]257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
| ① | 因私护照 | 160元/证,合订加注20元/项次 | 计价格[2000]293号 | 发改价格[2013]1494号 价费字[1993]164号 鄂价费字[2000]129号 鄂价费[2017]87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因丢失要求补发因私普通护照的,每本为160元。 | |||
| ② | 出入境通行证 | 一次有效15元/证,二次有效50元/证,多次有效80元/证 | 财综[2008]9号 | 价费字[1992]240号 价费字[1993]164号 鄂价费[2017]87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
| ③ | 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含签注) | 发改价格[2005]77号 计价格[2002]1097号 | 计价格[2002]1097号 鄂价费[2002]166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
| 往来港澳通行证(包括印刷、签发、管理等各项费用) | 80元/证 | 同上 | 同上 | |||||
| 往来港澳通行证加注 | 20元/项.次 | 同上 | 同上 | |||||
| 前往港澳通行证 | 40元/证 | 同上 | 同上 | |||||
| 赴港澳从事商务、乘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签注 | 公境[2002]151号、1559号 | 计价格[2002]1097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
| 一次有效签注 | 15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 二次有效签注 | 3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 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 | 8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 长期(三年)多次有效签注 | 24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 一年以上(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证 | 120元/件 | 同上 | 发改价格{2005]77号 鄂价费字[2005]20号 鄂价费[2017]87号 | |||||
| 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证 | 160/件 | 同上 | 同上 | |||||
| ④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含签注) | 发改价格[2011]1389号 发改价格[2005]1460号 财综[2005]58号 发改价格[2004]334号 计价格[2001]1835号 价费字[1993]164号 | 发改价格[2011]1389号 发改价格[2005]1460号 发改价格[2004]334 发改价格[2016]325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
| 5年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20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 补办5年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50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 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40元/证 | 同上 | 同上 | |||||
| ⑤ | 台湾同胞定居证 | 8元/证 | 发改价格[2004]2839号 价费字[1993]164号 | 鄂价费[2016]19号 发改价格[2016]325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
| ⑥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多次签注时收费80元/件 | 计价格[2001]1835号 价费字[1993]164号 | 计价格[2001]1835号 价费字[1993]164号 | ||||
| 办理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卡式) | 80元/证 | 计价格[2001]1835号 价费字[1993]164号 | 鄂价费[2016]19号 鄂价费[2017]87号 | |||||
| 办理一次有效来往台湾通行证 | 15元/证 | 计价格[2001]1835号 价费字[1993]164号 | 鄂价费[2016]19号 鄂价费[2017]87号 | |||||
| (3) | 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 | 财综[2012]97号 [1992]价费字240号 | 鄂价费[2016]99号 | |||||
| ① | 户口簿 | 同上 | 同上 | |||||
| 装订式 | 3元/证 | 同上 | 同上 | |||||
| 插页式 | 3.5元/证 | 同上 | 同上 | |||||
| 集体户口 | 15元/证 | 同上 | 同上 | |||||
| ② | 户口迁移证件 | 户口迁移证2.5元/证,户口准迁证2.5元/证 | 同上 | 同上 | ||||
| (4) | 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 财综[2007]34号 发改价格[2005]436号财综[2004]8号 发改价格[2003]2322号 | 财综[2018]37号 | |||||
| 申领、换领 | 20元/证 | 同上 | 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费 | |||||
| 丢失补领、损坏换领 | 40元/证 | 同上 | 同上 | |||||
| 临时身份证 | 10元/证 | 同上 | 同上 | |||||
| (5) | 机动车辆号牌工本费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计价格[1994]783号 [1992]价费字240号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计价格[1994]783号 鄂价费[2005]4号 | 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及号牌安装费用。 | ||||
| ① | 号牌(含临时) | 同上 | 鄂价费〔2016〕99号 | |||||
| 汽车反光号牌 | 50元/副 | 同上 | 同上 | |||||
| 挂车反光号牌 | 35元/副 | 同上 | 同上 | |||||
|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号牌 | 35元/副 | 同上 | 同上 | |||||
| 摩托车反光号牌 | 25元/副 | 同上 | 同上 | |||||
| 机动车临时号牌 | 2元/张 | 同上 | 同上 | |||||
| ② | 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 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1元/个 | 同上 | 同上 | ||||
| ③ | 号牌架 | 铁质及同类产品5元/只(含安装费);铝合金及同类产品10元/只(含安装费) | 同上 | 同上 | ||||
| (6) | 机动车辆行驶证、登记费、驾驶证工本费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财综[2001]67号 计价格[2001]1979号 计价格[1994]783号 [1992]价费字240号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鄂价费[2005]4号 发改价格【2008】1575号鄂价费〔2016〕99号 | 工本费包括机动车行驶证、临时行驶证所附照片的拍摄费用和照片塑封费用。 | ||||
| ① | 机动车行驶证 | 机动车行驶证2元/本;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2元/本 | 同上 | 同上 | ||||
| ② | 机动车登记证 | 4元/证 | 同上 | 同上 | ||||
| ③ | 驾驶证工本费 | 2元/证 | 同上 | 同上 | ||||
| 6 | 外国人签证费 | 计价格[2003]392号 [1992]价费字240号 公通字[2000]99号 | 计价格[2003]392号 鄂价费[2003]106号 | 非对等国家签证人民币收费标准。非对等国家签证外币收费标准和按国别对等国家收费标准详见文件。 | ||||
| 零次、一次签证 | 160元/人 | 同上 | 同上 | |||||
| 二次签证 | 235元/人 | 同上 | 同上 | |||||
| 签证延期 | 160元/人 | 同上 | 同上 | |||||
| 半年(含半年)多次签证 | 425元/人 | 同上 | 同上 | |||||
| 一年(含一年)至五年(含五年)多次签证 | 635元/人 | 同上 | 同上 | |||||
| 签证停留期延期 | 160元/人 | 同上 | 同上 | |||||
| 一次团体签证 | 130元/人 | 同上 | 同上 | |||||
| 二次团体签证 | 170元/人 | 同上 | 同上 | |||||
| 团体签证分离 | 160元/人 | 同上 | 同上 | |||||
| 改变签证种类 | 160元/人 | 同上 | 同上 | |||||
| 增加、减少偕行人 | 160元/人 | 同上 | 同上 | |||||
| 增加一次入境有效 | 160元/人 | 同上 | 同上 | |||||
| 增加二次入境有效 | 235元/人 | 同上 | 同上 | |||||
| 三 | 民政 | |||||||
| 中央 | 7 | 殡葬收费 | 遗体接运费200元/次(10公里以内),拣灰炉火化1200元/具,平板炉火化600元/具,骨灰寄存30元/月 | [1992]价费字249号 | 价费字[1992]249号 鄂价费字[1992]108号 隽价价规〔2015〕7号 鄂价费〔2016〕99号 鄂价法规〔2016〕46号 | 遗体接运、火化、骨灰寄存三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 | ||
| 四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
| 省 | 8 |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费 | 高级400元/人; 中级200元/人; 初级80元/人 | 鄂价费字[1992]198号 鄂价费[2001]302号 | 鄂价费字[1999]219号 鄂价费[2001]302号 | |||
| 9 | 人事合同仲裁费 | 0元/件 | 鄂价费字[1992]198号 | 鄂价费[2016]99号 | ||||
| 五 | 国土资源 | |||||||
| 10 | 土地复垦费 | 《土地管理法》 | 湖北省政府第84号令(湖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财税[2014]77号 省政府378号令 | 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 ||||
| (1) | 建设用地 | |||||||
| 采矿(包括挖沙、取土、采石)、烧制砖瓦陶瓷等所破坏的土地 | 15000元/公顷 | |||||||
| 废弃的排土场、尾矿场、矸石场、灰渣地、污水池、垃圾场等 | 12000元/公顷 | |||||||
| 废弃的水利工程、宅基地、基建用地、废弃的公路、铁路、站、场及道路两旁的土地和修路筑堤挖损的土地 | 9000元/公顷 | |||||||
| 其他原因造成破坏的土地 | 6000元/公顷 | |||||||
| (2) | 林果用地 | |||||||
| 采矿(包括挖沙、取土、采石)、烧制砖瓦陶瓷等所破坏的土地 | 17000元/公顷 | |||||||
| 废弃的排土场、尾矿场、矸石场、灰渣地、污水池、垃圾场等 | 12750元/公顷 | |||||||
| 废弃的水利工程、宅基地、基建用地、废弃的公路、铁路、站、场及道路两旁的土地和修路筑堤挖损的土地 | 9750元/公顷 | |||||||
| 其他原因造成破坏的土地 | 6750元/公顷 | |||||||
| (3) | 种植用地 | |||||||
| 采矿(包括挖沙、取土、采石)、烧制砖瓦陶瓷等所破坏的土地 | 18750元/公顷 | |||||||
| 废弃的排土场、尾矿场、矸石场、灰渣地、污水池、垃圾场等 | 13500元/公顷 | |||||||
| 废弃的水利工程、宅基地、基建用地、废弃的公路、铁路、站、场及道路两旁的土地和修路筑堤挖损的土地 | 10500元/公顷 | |||||||
| 其他原因造成破坏的土地 | 7500元/公顷 | |||||||
| (4) | 水产养殖用地 | |||||||
| 采矿(包括挖沙、取土、采石)、烧制砖瓦陶瓷等所破坏的土地 | 22500元/公顷 | |||||||
| 废弃的排土场、尾矿场、矸石场、灰渣地、污水池、垃圾场等 | 15000元/公顷 | |||||||
| 废弃的水利工程、宅基地、基建用地、废弃的公路、铁路、站、场及道路两旁的土地和修路筑堤挖损的土地 | 12000元/公顷 | |||||||
| (5) | 其他原因造成破坏的土地 | 9000元/公顷 | ||||||
| 11 | 土地闲置费 | 向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动工建设满一年未满两年而造成土地闲置的单位或个人征收的费用,征收标准为土地价款的百分之二十。 | 《土地管理法》 |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土地闲置征收管理办法》 (鄂土资规[2015]1号) 财税[2014]77号 | 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 |||
| 12 | 耕地开垦费 | 使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挂钩,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由用地单位或个人开发复垦同等数量、质量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发的,应按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依照以下标准一次性缴纳耕地开垦费: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耕地开垦费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倍;使用其他耕地的,耕地开垦费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1倍。 | 《土地管理法》 | 鄂政发[1999]52号第4条 第1项 财税[2014]77号 鄂政办发[2017]40号 | 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 |||
| 13 | 不动产登记费 | 80元/套(居民) 550元/套(单位) 证书工本费10元/件 | 发改价格[2016]2559号 | 发改价格[2016]2559号 鄂价工服[2017]7号 | ||||
| 六 | 城管执法 | |||||||
| 中央 | 14 | 城镇垃圾处理费 | 见文件 | 计价格[2002]872号 | 鄂价法规[2018]46号 鄂价法规[2005]89号 隽价费[2002]29号 | |||
| 15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建城[1993]410号 鄂建[1994]57号 鄂建[1996]324号 | ||||||
| 占用 | 经营类棚亭 | 中心区0.60元/日.平方米 边缘区0.30元/日.平方米 | 1、中心区、边缘区由各地市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界定。 2、不足一平方米按一平方米计算。 3、计算广告牌占道面积时,宽度不足一平方米时按一平米计算 4、对残疾人收费可减半或免收。 | |||||
| 维修类棚亭 | 中心区0.40元/日.平方米 边缘区0.20元/日.平方米 | |||||||
| 经营摊点 | 中心区0.40元/日.平方米 边缘区0.20元/日.平方米 | |||||||
| 维修摊点 | 中心区0.20元/日.平方米 边缘区0.10元/日.平方米 | |||||||
| 报刊、电话棚亭 | 中心区0.20元/日.平方米 边缘区0.10元/日.平方米 | |||||||
| 堆物堆料、基建施工 | 中心区0.20元/日.平方米 边缘区0.10元/日.平方米 | |||||||
| 机动车停车场 | 中心区0.20元/日.平方米 边缘区0.10元/日.平方米 | |||||||
| 非机动车停车场 | 中心区0.10元/日.平方米 边缘区0.05元/日.平方米 | |||||||
| 广告牌 | 中心区0.40元/日.平方米 边缘区0.20元/日.平方米 | |||||||
| 挖掘修复 | 水泥路面(按整板计算) | 328元/平方米 | 同上 | |||||
| 沥青路面(按实际开挖宽度两边各加25CM计算) | 300元/平方米 | 同上 | ||||||
| 砂石路面 | 80元/平方米 | 同上 | ||||||
| 土路面(含规划路用地) | 37元/平方米 | 同上 | ||||||
| 条(料)石路面 | 300元/平方米 | 同上 | ||||||
| 水泥方砖人行道 | 160元/平方米 | 同上 | ||||||
| 现浇人行道 | 160元/平方米 | 同上 | ||||||
| 彩色方砖人行道 | 200元/平方米 | 同上 | ||||||
| 锁链砖人行道 | 220元/平方米 | 同上 | ||||||
| 站石、卧石 | 120元/米 | 同上 | ||||||
| 护坡 | 200元/平方米 | 同上 | ||||||
| 外运多余(或运输回填)土方 | 80元/平方米 | 同上 | ||||||
| 淤塞各种管道 | 130元/米 | 同上 | ||||||
| 园形砖砌检查井 | 2162元/座 | 同上 | ||||||
| 矩形砖砌检查井 | 6333元/座 | 同上 | ||||||
| 砖砌进水井 | 812元/座 | 同上 | ||||||
| 铸铁检查井盖、座 | 725元/套 | 同上 | ||||||
| 铸铁进水井盖、座 | 324元/套 | 同上 | ||||||
| 钢筋混凝土检查井盖、座 | 300元 | 同上 | ||||||
| Ø300-500mm排水管道 | 687元/节 | 同上 | ||||||
| Ø600-900mm排水管道 | 2346元/节 | 同上 | ||||||
| Ø1000-1350mm排水管道 | 3242/节 | 同上 | ||||||
| Ø1350mm以上排水管道 | 7534/米 | 同上 | ||||||
| 砖、石砌方渠 | 3973/米 | 同上 | ||||||
| 明沟、渠道 | 239/米 | 同上 | ||||||
| 路牌 | 1000元/块 | 同上 | ||||||
| 超重车辆补偿费 | 1000元/公里 | 同上 | ||||||
| 12CM厚改性沥青面层加原水泥砼路面(原水泥砼按鄂建【1996】324号文执行) | 867元/平方米 | 同上 | ||||||
| 花岗岩人行道(按整块计算) | 627元/平方米 | 同上 | ||||||
| 花岗岩站石 | 313元/米 | 同上 | ||||||
| 七 | 住房城乡建设 | |||||||
| 中央 | 16 | 污水处理费 | 居民0.85元/吨 非居民1.20元/吨 | 《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 财税[2014]151号 发改价格[2015]119号 | 发改价格[2015]119号, 鄂价环资[2015]70号 隽价价字[2016]6号 | 低保户实行免征收 | ||
| 八 | 交通 | |||||||
| 省 | 17 | 公路、桥梁路产赔偿费 | 鄂价费规[2013]97号 鄂财综复[2002]442号 | 鄂财综复[2002]442号 鄂价费[2003]100号 鄂价费规[2013]97号 鄂价费[2016]99号 | ||||
| 普通公路 | 见文件 | 同上 | 同上 | |||||
| 高速公路 | 降为零 | 同上 | 同上 | 据鄂价费〔2016〕99号文件规定,占(利)用公路费和超限运输补偿费标准降为零,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 ||||
| 九 | 水利 | |||||||
| 中央 | 18 | 水资源费 | 发改价格[2014]1959号 发改价格[2013]29号 财综[2011]19号 发改价格[2009]1779号 财综[2008]79号 财综[2003]89号 [1992]价费字181号 | 价费字[1992]181号 发改价格[2009]1779号 发改价格[2013]29号 发改价格[2014]1959号 省政府令第285号 鄂价费[2009]168号 鄂价环资规[2013]186号 |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家庭生活、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用地表水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量在15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免征水资源费。对农业生产取用水目前暂不下收水资源费。其他不需申领取水许可证,并免征水资源费的情形按《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执行。 | |||
| (1) | 地表水(含取用暗河河水) | 同上 | 同上 | |||||
| 工业生产取用水 | 0.15元/立方米 | 同上 | 同上 | |||||
| 生活和自来水厂取用水 | 0.05元/立方米 | 同上 | 同上 | |||||
| 水力发电 | 按实际发电量每千瓦时0.005元收取 | 同上 | 同上 | |||||
| 开式(贯流式)火力发电冷却用水 | 按实际发电量每千瓦时0.003元收取 | 同上 | 同上 | |||||
| 闭式火力发电 | 0.05元/立方米 | 同上 | 同上 | |||||
| 跨流域调水及其他取用水 | 0.20元/立方米 | 同上 | 同上 | |||||
| (2) | 地下水 | 同上 | 同上 | 在地表水源自来水厂供水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其水资源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批准的当地工业用户的自来水价格执行。 | ||||
| 工业生产取用水 | 0.20元/立方米 | 同上 | 同上 | |||||
| 生活和自来水厂取用水 | 0.10元/立方米 | 同上 | 同上 | |||||
| 其他取用水 | 0.25元/立方米 | 同上 | 同上 | |||||
| (3) | 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 同上 | 同上 | |||||
| 超计划或者定额在30%以下(含30%),其超量部分收费标准 | 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2倍收费 | 同上 | 同上 | |||||
| 超计划或者定额在30%—50%(含50%),其超量部分收费标准 | 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3倍收费 | 同上 | 同上 | |||||
| 超计划或者定额在50%以上的,其超量部分收费标准 | 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5倍收费 | 同上 | 同上 | |||||
| 19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①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1.5元/立方米。②开采矿产资源1.5元/立方米。③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0.3-1.4元/立方。④排放废弃土、石、沙、渣的0.3-1.4元/立方。 | 财综[2014]8号 | 发改价格[2014]886号 鄂价环资[2015]100号 鄂价费[2017]87号 | 据鄂价费〔2016〕99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征收。征收了①②不再征收③。征收了①②③不再征收④。 | |||
| 十 | 卫生计生 | |||||||
| 20 | 预防接种劳务费 | 27元/剂次 | 国办发[2002]57号 财综[2008]47号 价费字[1992]314号 | 发改价格[2016]488号 鄂价费[2017]112号 | 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不得收费 | |||
| 21 | 社会抚养费 | 见《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 | 国务院令第357号 财规[2000]29号、财税【2016】14号 | 国务院令第357号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 | ||||
| 十一 | 人防办 | |||||||
| 中央 | 22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800元/平方米 | 中发[2001]9号, 计价格[2000]474号 | 计价格[2000]474号, 鄂价费规[2013]80号 省政府第358号令 | 6B级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费标准按标准的80%收取。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收。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 ||
| 十二 | 法院 | |||||||
| 中央 | 23 | 诉讼费 | 国务院令第481号 财行[2003]275号 | 国务院令第481号 鄂价费[2008]5号 | ||||
| (1) | 案件受理费 | 同上 | 同上 |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按国务院令第481号第九条规定需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 ||||
| ① | 财产案件 | 按请求的价额或金额。 | ||||||
| 不超过1万元的 | 5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 按2.5% | 同上 | 同上 | |||||
|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 | 按2% | 同上 | 同上 | |||||
|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 按1.5% | 同上 | 同上 | |||||
|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 按1% | 同上 | 同上 | |||||
|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 | 按0.9% | 同上 | 同上 | |||||
|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 按0.8% | 同上 | 同上 | |||||
|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 按0.7% | 同上 | 同上 | |||||
|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 | 按0.6% | 同上 | 同上 | |||||
|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 | 按0.5% | 同上 | 同上 | |||||
| ② | 非财产案件 | |||||||
| 离婚案件 | 20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 ||||
|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 | 30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 ||||
| 其他非财产案件 | 8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 ③ |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 没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100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 |||
| ④ | 劳动争议案件 | 1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 ⑤ | (行政案件 | 同上 | 同上 | |||||
|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 | 10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 其它行政案件 | 5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 ⑥ | 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 | 8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 (2) | 申请费 | 国务院令第481号 | 国务院令第481号 |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 ||||
| ① | 申请执行的 | 同上 | 同上 | |||||
| 没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 | 50元至500元 | 同上 | 同上 | |||||
| 执行金额或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 | 5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 按1.5% | 同上 | 同上 | |||||
|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 按1% | 同上 | 同上 | |||||
|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 按0.5% | 同上 | 同上 | |||||
|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 按0.1% | 同上 | 同上 | |||||
| ② | 申请保全措施的 | 同上 | 同上 | 按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交纳,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高不超过5000元。 | ||||
| 不满1000元或不涉及财产数额的 | 3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 | 按1% | 同上 | 同上 | |||||
| 超过10万的部分 | 按0.5% | 同上 | 同上 | |||||
| ③ | 依法申请支付令的 |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 同上 | 同上 | ||||
| ④ | 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 | 10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 ⑤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 | 40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 ⑥ | 破产案件 | 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同上 | 同上 | ||||
| ⑦ | 海事案件 | 同上 | 同上 | |||||
|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 | 1000元至1万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 申请海事强制令的 | 1000元至500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 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 | 1000元至500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 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 | 100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 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 | 100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 十三 | 水产 | 省 | 24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每年每亩8元 | 《渔业法》 财税[2014]101号 发改价格[2015]2136号 财综[2012]97号 | 计价格[1994]400号 价费字[1992]452号 鄂价费字[1992]196号 鄂价费字[2004]2436号 财税[2014]101号 | 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对农民承包的村组塘堰及原计税农田改为精养鱼池的不收费。 |
| 十四 | 各有关部门 | 省 | 25 | 考试考务费 | 见湖北省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目录清单 | 见湖北省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目录清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