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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咸环(隽)罚〔2026〕1号

日期:2026-03-20 16:04 字号:

当事人名称通城县李X养殖场

经 营 者: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1222MA7GCXX51B

经 营 场 所:通城县石南镇牌合村六组 

我局于2026112你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殖场在202412月至2026112日牲猪养殖期间,干湿分离机闲置未使用,猪舍养殖粪污排入黑膜沼气池黑膜表面露天贮存,未经发酵直接排入沼液贮存池。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粪污通过沼液贮存池的黑色管道排放口排入养殖场下游农田侧水沟。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属于“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养殖废弃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6112日你养殖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经营者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受委托人身份。

22026112日我局现场制作的《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附现场勘察图1份、现场勘察照片7张)1份。证明你养殖场“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养殖废弃物”现场情况。

32026112日我局现场制作的《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受委托人黎新保)1份。证明你养殖场受委托人陈述你养殖场“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养殖废弃物”相关情况。

42026112日你养殖场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登记表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养殖场养殖规模,环评类别为登记表,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登记管理。

5、《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养殖场确认文书送达地址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3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咸环罚告〔20261告知你养殖场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养殖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总表1经济承受裁量基准表、表118 超标、超总量或直排的罚款幅度裁定我局决定你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玫仟壹佰陆拾肆元整。

限你养殖场先到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1002室开具缴款通知书,然后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收款银行:中国邮政银行咸宁市分行户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账号:100017113790010002地址:中国邮政银行咸宁市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6312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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