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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手续服务费收费标准公告

日期:2023-10-08 10:27 字号: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手续服务费收费标准《省物价局关于排污权交易手续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鄂价环资规〔2013〕115号)已由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宣布废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湖北环境资源交易中心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制定湖北省排污权交易手续服务费收费标准,现予以公告如下:

1. 排污权交易手续服务费根据单笔交易额按比例收取。

2. 政府储备机构出让排污权的,按实际交易额的4%向出让方收取;企业转让排污权的,按实际交易额的3%收取,交易双方各承担50%。

3. 本收费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国家或湖北省另行制定相关收费标准,湖北环境资源交易中心将遵照执行。

4. 本收费标准由湖北环境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

202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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