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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十九届人大四次会第48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2025-09-02 16:33 字号:大 中小

潘雪祥、葛燕、葛先富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农村人口分户、迁户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非常感谢你们提出的建议,提得非常好。

各派出所户籍工作人员办理各项户政业务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和《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一、农村地区分户问题

《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农村地区子女结婚后仍在父母合法产权住房中居住但需要分户的或因离婚、分家等原因进行财产分割申请分户的,凭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及房屋所有权人、户主和拟分户人员协商一致意见书、结婚证或者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者生效的法院《民事判决书》或者《民事调解书》、村民委员会证明等。

农村地区子女结婚后仍在父母合法产权住房中居住但需要分户的,可凭以下材料办理分户: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如父母的《不动产权证》或《宅基地使用证》);

3、分户协议:由父母、子女及其他家庭成员共同签署,明确居住安排(如独立房间、生活设施);

4、村委会证明:需注明分户家庭的实际居住情况及村集体同意意见;

5、婚姻证明:子女的结婚证。

代表提出的事例一不需要张三儿子有合法独立的房产证明,只需要张三本人的《不动产权证》或《宅基地使用证》,可以凭上述材料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

二、农村地区迁户问题(夫妻投靠)

《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公民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往农村:夫妻双方实际共同居住在农村地区,其中一方户口在农村地区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另一方申请投靠落户的,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可投靠落户,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夫妻投靠户口迁移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家庭户户主同意迁入的声明;

3、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如户主的《不动产权证》或《宅基地使用证》)。

代表提出的事例二,如果两兄弟登记在一个户口上,可以不需要王五的合法独立的房产证明,只需要李四的《不动产权证》或《宅基地使用证》,可以凭上述材料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

三、离婚回原籍问题

《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七项规定,湖北籍农村居民以结婚为由迁往农村地区,离婚后实际已返回原户口所在地居住,本人申请将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的,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可落户。

离婚回原籍户口迁移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家庭户户主同意迁入的声明;

3、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亲属关系证明;

4、《离婚证》或生效的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如户主的《不动产权证》或《宅基地使用证》)。

代表提出的事例三不需要本人的合法独立的房产证明,只需要其弟弟的《不动产权证》或《宅基地使用证》,可以凭上述材料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

欢迎您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通城县公安局

202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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