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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城县发展和改革局涉企行政检查合规标准

索引号 : 011356029/2026-00604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通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名       称: 通城县发展和改革局涉企行政检查合规标准 发布日期: 2026年01月09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6年01月09日

通城县发展和改革局涉企行政检查合规标准
序号行政检查主体行政检查事项法定依据承办机构
1通城县发展和改革局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投资建设主体未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不得办理其建设项目规划、施工和房产的发证手续。投资建设主体不按批准的设计文件修建或者建筑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并监督其返工。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投资建设主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国动办
(人防办)
2通城县发展和改革局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国动办
(人防办)
3通城县发展和改革局对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并在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规章】《湖北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 343号)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国动办
(人防办)
4通城县发展和改革局对项目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二)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四)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重大情形。
基建投资
管理股
5通城县发展和改革局对粮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粮食仓储
管理股


责任编辑:通城_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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