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关勇车辆轮胎路面污染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当事人:徐某某
身份证号:422324**********12
联系电话::134******00
住所: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五里镇锡山村***组
执法主体:通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执法类别:行政处罚
经查明:2024年3月27日9时10分,当事人徐某某在驾驶车辆运输渣土时,车轮附带的泥浆造成解放东路路面污染,其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须有严实密封的防护措施,不得有泄漏、遗撒物,污染路面”的规定。现予以行政处罚。
证据材料:
1、行政处罚案件立案登记表
2、立案通知书
3、调查(询问)通知书
4、行政处罚案件调查询问笔录
5、承办人执法证(复印件)
6、当事人证件 (复印件)
7、现场勘验图
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9、现场照片及说明
10、责令停止 (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11、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12、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1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14、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15、案件合议记录
16、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17、行政处罚决定书
18、当事人执行罚款票据(复印件)
19、行政处罚结案审批表
执法决定: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因车辆轮胎附带的泥炎造成路面污染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款 “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泄露、遗撒及污染路面的,责令清除路面污染物,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清除路面污染物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责令路改并处人民币贰千元 (¥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隽)城罚决字(2024)第006号/决定日期:2024年4月9日)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便民服务大厅一楼通城县农村商业有限公司银山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通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通城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通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