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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19-07-08 08:11 字号:

          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咸公积金〔2018〕6号

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办事处、市中心营业部: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不再由缴存职工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的通知》(鄂建办〔2018〕166号)文件要求和2018年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使用与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建立适时暂停异地公积金缴存职工(本地购房)贷款和(本地缴存职工)异地购房贷款的预警机制

为保障职工住房刚需,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防控,在市县两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建立适时暂停异地公积金缴存职工贷款和异地购房贷款的预警机制。个贷率超过75%的公积金管理机构,启动预警机制暂停受理异地公积金缴存职工贷款和异地购房贷款;待个贷率下降至75%以下后,可解除预警重新受理异地公积金缴存职工贷款和异地购房贷款。启动预警机制需提前30日对外公告,过渡期内正常受理异地公积金缴存职工贷款和异地购房贷款。

二、关于取消自住住房装修提取

为管控好资金流动性风险,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取消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不相适应的装修提取。

三、关于离职类提取封存半年后可提取

为规范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本市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公积金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四、关于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不再由缴存职工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为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服务质量,切实解决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公积金时,不光要核验身份证,还要提供复印件”的堵点问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业务时,不得要求缴存职工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各地应在办理场所配置复印机、扫描仪等设备,进行身份信息留存归档,以备调取复用。同时,加快推动建立职工身份信息査询共享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和自动比对核验。

五、关于联合惩戒非法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

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依法维护缴存职工权益。市公积金中心将联合公安、工商、人行、通信、城管、网信等部门,建立快速协作处理机制,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要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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