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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细则》的通知

来源:(中国食疗网) 日期:2018-11-23 10:36 字号:

 

关于修改《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细则》的通知


咸公积金〔2018〕7号 

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办事处、市中心营业部:

现对《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细则》(咸公积金〔2017〕4号)第二条“职工及配偶、父母、子女在本行政区域外购买自住住房(房屋所在地为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户籍地或工作地;房屋所在地与户籍或工作地不一致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第一款审核要件第一项“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和税务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修改为“购房合同、税务发票原件以及付款凭证(交易流水或银行贷款合同、银行借款借据原件)”。第二款申请时效:“自不动产权证(原房屋所有权证)发证之日起二年内提出申请”修改为“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二年内提出申请”。请你们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工作。

特此通知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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