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公积金〔2018〕7号
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办事处、市中心营业部:
现对《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细则》(咸公积金〔2017〕4号)第二条“职工及配偶、父母、子女在本行政区域外购买自住住房(房屋所在地为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户籍地或工作地;房屋所在地与户籍或工作地不一致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第一款审核要件第一项“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和税务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修改为“购房合同、税务发票原件以及付款凭证(交易流水或银行贷款合同、银行借款借据原件)”。第二款申请时效:“自不动产权证(原房屋所有权证)发证之日起二年内提出申请”修改为“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二年内提出申请”。请你们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工作。
特此通知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