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异地购房贷款
二、设定依据: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三、贷款申请条件:
1.在咸宁市行政区域内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2.具有购房地户籍或工作证明(购房地的身份证、户口本、距贷款申请日近6个月社保连续缴费证明等,都可作为有效证明资料)
3.当前购买在咸宁市行政区域外购买普通商品自住住房或二手房,申请贷款所购的房屋时限未超过二年。(商品房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二手房以房产证登记时间为准)
4.具备正常还款能力,用位于本市的房产作抵押,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无不良征信记录。
四、贷款金额和年限:
1.贷款额度:夫妻双方缴存公积金最高申请额40万元,夫妻只有一方缴存公积金最高申请额30万元,且最高贷款额不高于购房总价款的80﹪。
2.贷款期限:申请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且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3.还款方式:月等额还本付息,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规定。
五、办理贷款申请须提供的资料:
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
2.已婚的借款人提供结婚证,未婚的在公积金中心面签单身声明,离异单身的提供离婚证。
3.户口本首页及户口登记卡。
4.主借款人还款银行卡。
5.房产局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2份。
6.首付款税务发票。
7.如果是借款人家庭成员(父母、子女)购房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本家庭成员页、出生证、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都为有效证明)。
8.借款人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原件(带身份证在人民银行打印)。
六、贷款办理流程:
1.借款人到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领取贷款申请表。
2.对贷款所需抵押房产进行价值评估。
3.借款人、抵押房屋所有权人带齐贷款所需材料和《房地产估价报告》到公积金中心签订抵押合同和相关贷款文件。
4.借款人、抵押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带齐房产局、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所需资料,自行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5.在公积金中心领到《不动产登记证明》后进行贷款审批。
6.贷款准后,将贷款发放到借款人本人账户。
七、办理时间:
8:00—12:00 14:30—17:30
八、办理地点: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城办事处
九、联系电话:
0715-4758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