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咸宁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
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咸公积金管〔2018〕1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办事处:
2018年5月23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出台《咸宁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6月25日
咸宁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支持我市灵活就业人员改善居住条件,促进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等。
第三条 咸宁市行政区域内户籍,年满18周岁,且未满55周岁、愿意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缴存登记和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并享有住房公积金制度赋予的相关权利。
第四条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区)办事处(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封存、启封、转移、提取、贷款等业务。
第二章 账户设立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需携带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收入银行流水,填写《咸宁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手续。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立灵活就业人员管理账户集中管理。
第三章 缴 存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不低于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最低月工资标准1380元,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470元的3倍标准计算,缴存比例不低于10%。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办理受委托银行借记卡,并保证有足额资金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委托受委托银行按月划扣住房公积金或到受委托银行网点柜面缴存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应按月足额缴存,欠缴6个月以上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封存其账户,并终止享有住房公积金制度赋予的相关权利。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转至建制单位,其个人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并转移至建制单位账户缴存。
第十条 建制单位职工离职,本人自愿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个人在建制单位账户注销并转移至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
第四章 使 用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按照《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执行。提取后账户余额不得低于2000元(含2000元)。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咸宁市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的,且缴存余额达到2000元(含2000元)以上,并承诺在贷款期间按月足额缴存公积金的,可按照《咸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贷款额度最高为30万,且不得高于购房合同总价款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且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55周岁。贷款额=(年缴存额×应缴年限+公积金账户余额)×5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停缴的,封存6个月后,可以销户提取,销户后不得再次申请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未结清的,不得办理停缴销户提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试行期为一年。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